GB 38900-2020引车员公司内部培训考核资料
培训内容
1 各车型动态检验及台式检验项目
2 底盘动态检验方法和要求
3 仪器设备检验要求
4 仪器设备检验方法
5 检验流程
一、各车型动态检验及台式检验项目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
序号
检 验 项 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a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他类型载客汽车
底盘动态检验
转向
传动
制动
仪表和指示器
仪器设备检验
整备质量
行车
制动b
空载制动率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c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注1:表中序号1~7的检验项目列入人工检验项目。
注2:“●”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部分车型。
注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包车(即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 0.9 的乘用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
注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注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描述在第6章。
注6:对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
a 非营运的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b 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或并装三轴挂车,对部分轴(最后一轴及货车第一轴除外)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采用空气悬架的车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c 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不检验驻车制动。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
序号
检 验 项 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a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他类型载客汽车
底盘动态检验
转向
传动
制动
仪表和指示器
仪器设备检验
空车质量
行车
制动c
空载制动率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d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注1:表中序号1~7的检验项目列入人工检验项目。
注2:“■”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部分车型。
注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注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注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的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描述在第6章。
注6:对于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
a 非营运的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b 自学用车还应检验副制动踏板和辅助后视镜。
c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或并装三轴挂车,对部分轴(最后一轴及货车第一轴除外)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采用空气悬架的轴,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d 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不检验驻车制动。
二、底盘动态检验方法和要求
(一)方法
1 制动
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抚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2 转向和传动
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法检查。对大型普通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3仪表和指示器
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
(二)要求
1 转向
车辆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最大自由转动量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对于使用方向把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转向轮转动应灵活。
GB 7258-2017规定:
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应小于等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5°;
b)三轮汽车:35°;
c)其他机动车:25°。
2传动
传动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a)车辆换挡应正常,变速器倒挡应能锁止;
b)离合器接合应平稳,无打滑、分离不彻底等现象。
3 制动
车辆正常行驶时不应有车轮卡滞、抱死现象;制动时制动踏板动作应正常,响应迅速,无方向盘抖动、跑偏现象。
4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配备的车速表等各种仪表和指示器不应有异常情形。
三、仪器设备检验要求
1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1.1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 差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3%或±500 kg,轻微型货车、轻微型挂车、轻微型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5%或±100kg,摩托车不超过±10kg。
2行车制动
2.1台试空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 7258—2017中7.11.1的相关要求。
2.2对于总质量大于750 kg的挂车台试空载制动性能检验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组合成的汽车列车检验结果符合GB 7258—2017中7.11.1的相关要求;
b)挂车的各轴制动率符合GB 7258—2017中7.11.1.1的相关要求;
c)挂车的各轴制动不平衡率符合GB 7258—2017中7.11.1.2的要求。
2.3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按照D.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 50%,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应符合GB 7258—2017中7.11.1.2的要求。
2.4对于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并装双轴、并装三轴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按照D.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45%,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应符合GB 7258—2017中7.11.1.2的要求。
GB 7258-2017规定:
2.5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 7258—2017中7.10.2的相关要求。
GB 7258-2017规定:
3 驻车制动
3.1台试检验汽车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除外),半挂牵引车单车测试时驻车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15%,其他汽车应符合GB 7258—2017中7.11.2的相关要求。
GB 7258-2017规定:
3.2路试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应符合GB 7258—2017中7.10.3的相关要求。
GB 7258-2017规定:
4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GB 7258-2017规定:
GB 4785-2019规定:
5.1.9.1 最大发光强度限值
所有可同时开启的远光灯,其最大发光强度之和应不超过430 000cd。
5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包括采用双转向轴的汽车,但不包括静态轴荷大于或等于11500kg、不适用于仪器设备检验的汽车),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值应小于或等于5m/km。
四、仪器设备检验方法
(一)台式制动性能检验
1 检验前准备
检验前应准备工作如下:
a)制动检验台滚筒(或平板)表面应清洁,没有异物及油污;
b)检验辅助器具应齐全;
c)气压制动的车辆,贮气筒压力应符合规定值;
d)液压制动的车辆,根据需要将踏板力计装在制动踏板上;
e)使用乘用车牵引旅居挂车、中置轴挂车开展检验时,乘用车应符合GB 7258-2017中4. 16.1的要求。
2 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步骤
a)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一词逐轴停放在轴(轮)重仪上,并按规定时间(不小于3s)停放,测出静态轴(轮)荷;
b)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轮停放在制动台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挡,松开制动踏板,制动数据清零;对于全时四驱和适时四驱车辆,非测试轮应处于附着系数符合要求的辅助自由滚筒组上,变速器置于空挡;采用具有举升功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时,对于多轴车辆及并装轴车辆,台体在规定的空载检测高度、与制动检验状态一致时,测得该轴空载轴荷(或测出左、右轮空载轮荷计算得出该轴空载轴荷);
c)起动滚筒电机,稳定3s后实施制动,逐渐慢踩制动踏板,踩到底(或踩至规定制动踏板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并依次测试各车轴;对驻车制动轴,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半挂牵引车测试时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汽车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依次测得各驻车轴的驻车制动力数值。
d)可采取相关措施防止被检车辆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后移,以适应制动检验需要。
3 加载制动检验方法
a)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的加载轴停放在制动台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挡,松开制动踏板;
b)通过举升台体对测试轴加载,举升至副滚筒上母线离地100﹢50mm(或轴荷达到11500kg)时,停止举升;测得该轴加载状态下的轴荷,或测出左、右轮轮荷计算得出该轴加载状态下的轴荷;
c)启动滚筒电机,稳定3s后实施制动,将制动踏板逐渐慢踩到底或踩至规定制动踏板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并按标准要求计算加载轴制动率、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d)重复a)、b)、c)步骤,依次测试各加载轴。
4 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步骤
a)检验员将被检车辆以5km/h~10km/h的速度滑行,置变速器于空挡后(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档),正直平稳驶上平板。
b)当被测试车轮均驶上平板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得各车轮的轮荷[对小(微)型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为动态轮荷,对于并装双轴、并装三轴车辆的左、右同侧车轮可以按照1个车轮计]、最大轮制动力、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等,并按照标准规定计算轴的制动率、不平衡率、整车制动率等指标;
c)重新启动车辆,待车辆驻车制动轴驶上平板时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按照标准规定计算驻车制动率;
d)车辆制动停止时,如被测试车轮已离开平板,则此次制动测试无效,应重新测试。
5 特殊情形处置
特殊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置:
a)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检验时,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应在车辆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在设备额定载荷以内,附加质量或作用力应在该轴左、右车轮之间对称作用,不计入静态轴荷)后,重新测试;对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检验。
b)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检测受限的车辆或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无明显跑偏。但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的车辆,应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检验。
c)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应通过操纵辅助装置检验制动性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施加在制动和加速迁延手柄表面上的正压力不应大于300N,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的操 纵力不应大于200N。
d)总质量大于750kg且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挂车,应组合成汽车列车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6 制动性能复检项目
复检项目为上次检验不合格项目,但对于行车制动检验项目中,出现某一轴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只复检该轴制动性能;出现整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复检整车制动性能。
(二)路试制动检验
1 行车制动
1.1路试制动性能检验应在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低于0.7的硬实、清洁、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前应对检验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及封闭措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安全。检验时车辆变速器应置于空挡(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应位于“D”挡)。
1.2对于线轴结构半挂车,静态轴荷大于或等于11500kg的汽车等不适用于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用制动距离或者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有疑问时应安装踏板力计,检查达到规定效能时的制动踏板力是否符合标准。
1.3在试验路面上,按照GB 7258划出规定的试车道的边线(对于采用自动定位装置记录被测车辆行驶轨迹、能自动判定车辆有无驶出虚拟车道边线的,可不施划实际试车道的边线),被测车辆沿着试车道的中线行驶。使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等设备进行测试时,行驶至规定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挡(对自动变速器车辆可位于“D”挡),急踏制动(制动过程中不应转动方向盘),使车辆停止,测量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当使用非接触式速度仪等设备进行测试时,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挡(对自动变速器位于“D”挡),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踏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车辆的制动距离,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
1.4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不平衡率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或满足标准规定的特殊情形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等设备检测,对于小(微)型载客汽车及其他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他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不应低于20km/h,急踏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
2 驻车制动
2.1 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半挂牵引车单车、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按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2min,检验车辆的驻车制动是否符合要求。
2.2在不具备试验坡道的情况下,采用“移动式驻车制动检验坡台法”“牵引法”测试驻车制动性能。采用“移动式驻车制动检验坡台法”时,移动坡台的坡度应符合GB 7258-2017中7.10.3的相关要求;采用“牵引法”时,应按照GB 7258-2017中7.10.3的对应坡度计算对应牵引力(采用车辆整备质量计算),测试状态为空载。
(三)前照灯检验
1 检验前仪器和车辆准备
a)前照灯检测仪受光面应清洁;
b)轨道内应无杂物,使仪器移动轻便;
c)前照灯应清洁。
2 自动式前照灯检验仪检验
a)车辆沿引导线居中行驶至规定的检测距离处停止,车辆的纵向轴线应与引导线平行,如不平行,车辆应重新停放,或采用车辆摆正装置进行拨正;
b)置变速器于空挡,车辆电源处于充电状态,开启前照灯远光灯;
c)给自动式前照灯检测仪发出启动测量的指令,仪器自动搜寻被检前照灯,并测量其远光发光强度;
d)按上述c)步骤完成车辆所有前照灯的检测;
e)在对并列的前照灯(四灯制前照灯)进行检验时,应将与受检灯相邻的灯遮蔽;
f)采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时,测试前应预热。
3 特殊情形处置
特殊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置
a)修井机、钻机车、压裂车、连续管作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固井车、混砂车、压裂管汇车、测井车、液氮泵车等油田专用作业车前照灯检测时,因车灯高度超出检测仪范围的,经授权签字人确认后免于检验,并记录在检验表中;
b)小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检测不合格,但经确认确实属于前照灯检测仪与车辆前照灯技术不匹配,经授权签字人确认后视同合格,并记录在检验表中。
4 前照灯复检项目
对于前照灯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的,复检所有前照灯。
(四)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
1 检验准备
检验准备如下:
a)被检车辆轮胎表面干燥、清洁无油污,胎冠花纹中及并装轮胎间无异物嵌入,气压符合规定;
b)打开侧滑检验台滑板的锁止机构;
c)仪表显示零位,必要时操作清零;
d)侧滑检验台电气系统应预热。
2 检验程序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近侧滑检验台,并使转向轮处于正中位置,在驱动状态以不大于5km/h的车速平稳、直线通过侧滑检验台,读取最大示值。
3 检验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如下:
a)车辆通过侧滑检验台时,不得转动方向盘;不得在侧滑检验台上制动或停车;应保持侧滑检验 台滑板下部的清洁,防止锈蚀或阻滞;
b)对于双转向轴车辆应一次性通过侧滑检验台,分别测量得到两个转向轴的侧滑量;
c)每个转向轴通过侧滑检验台前,仪表都应处于零位。
(五)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
1 送检车辆要求
1.1测量整备质量时,应符合GB/T 3730.2规定关于车辆质量的要求。
1.2测量空车质量时,引车员乘坐在车上,按送检状态测试(对于汽车列车可在列车状态下测量),不应装载货物/其他乘坐人员。
2 应用地磅的测量方法
2.1将车辆平稳缓慢行驶至地磅上,等平稳静止后,测得整备/空车质量。
2.2挂车的整备质量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然后计算得出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与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的差值,作为挂车的整备质量。
2.3挂车的空车质量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空车质量,然后减去引车员质量(按75kg计)和牵引车登记的整备质量,差值作为挂车的空车质量。
3 应用轴(轮)重仪的测量方法
3.1 轴(轮)重仪测量时,将车辆依次逐轴(对并装双轴荷并装三轴视为一轴)平稳缓慢行驶至称重板上,等平稳静止时,测得该轴轴荷;计算所有轴荷之和,计为该车的整备/空车质量。
3.2 对于挂车的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测量,挂车的整备质量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然后计算得出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与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的差值,作为挂车的整备质量。挂车的空车质量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空车质量,然后减去引车员质量(按75kg计)和牵引车登记的整备质量,差值作为挂车的空车质量。
(六)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检验
1 检验方法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进测量区域,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得车辆长度、宽度和高度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