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轴半挂车的限载重量是根据各辆车的出厂设定而定的,一般来说,4轴车的总质量不能超过40吨。
新交规规定,4轴车分为四种类型:四轴中置轴挂车列车、四轴铰接列车、四轴全挂汽车和四轴载货汽车。
1. 四轴中置轴挂车列车:有两种类型,一种可载36吨,一种可载35吨;
2. 四轴铰接列车:可载36吨;
3. 四轴全挂汽车:可载36吨;
4. 四轴载货汽车:可载31吨。
公路货车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如下:
1.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除上述标准外,还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1.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 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 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