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伤!仁怀市茅台镇·道路交通事故查明机动车事故现场

近日,仁怀市人民政府发布《仁怀市茅台“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定,仁怀茅台“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三)事故当事人情况

刘某某,男,汉族,现年25岁,系事故车辆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刘某某,男,汉族,现年21岁,系事故车辆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员,在事故中受伤。

杨某,男,汉族,现年26岁,系事故车辆贵CS702X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员,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车辆情况

(五)事故车辆驾驶员鉴定情况

陈某某,仁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毛发初筛检测报告,吗啡、甲基苯丙胺阴性;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触报告,送检的LH-2023-0144-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65.46㎎/100ml。

(六)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七)事故道路及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仁怀市磨白线129KM+200M茅台二合驿站路段,道路呈现南北走向,道路南往仁怀市合马镇方向,北往仁怀市茅台镇方向,该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为双向两车道,同向一条机动车道,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有效路面宽度为900CM,道路东侧为自行车赛道及二和驿站,西侧为二合中学。

经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事发当天天气为阴,路面干燥。

(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4车受损。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调查组依据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20382120230000012号)和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鉴定结论,认定此次事故直接原因:驾驶员陈某某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及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杨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当天天气阴,无雨、沥青路面干燥,道路宽阔,路况视线良好,排除其他可能因素。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陈某某,男,20岁,事故车辆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建议由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存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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