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得无知无畏到什么地步,才敢如此胆大妄为,最终害人害己?
C1驾照、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就敢开重型半挂牵引车,还开直播、限速区超速驾驶、高档位驾驶车辆在连续下坡路段行驶......追尾多辆小车并引发新能源车起火。
此次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5.5万元。
1、事发经过
2、事故原因
(一)王*伟无驾驶资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未接受过专业的培训考试,不熟悉车辆的基本性能和相应的驾驶技巧,不具备安全驾驶牵引车的技术能力。
(三)王*伟驾驶车辆从省新服务区到事故路段,手机持续处于抖音视频直播使用状态,可能存在分心驾驶的违法行为,导致在遇前方车流缓行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正确的操作措施。
(四)王*伟选择高档位驾驶车辆在连续下坡路段行驶,不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11.1.5.1.1条关于“通过连续下坡路段时,应选择中低速挡位,利用发动机制动,不应长时间连续使用行车制动器”的要求,以致车辆的制动能力减弱,增加肇事风险。
3、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伟,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经查,王*伟在未持有符合准驾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郑*涛,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车主。经查,郑*涛不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违法将车辆挂靠在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安排无驾驶资质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且对肇事驾驶员王*伟疏于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义,男,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李*义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组织管理指挥作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也未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龙,男,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负责豫NW05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SP98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经查,王*龙在事故发生时与王*伟同车交替驾驶,对王*伟在事故路段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制止;对王*伟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违法冒险驾驶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柘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赵*飞,男,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赵*飞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委托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尽到提醒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黄*龙,男,中共党员,2022年2月至今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中队长,负责龙浔中队全面工作。经查,黄*龙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龙浔中队中队长期间,组织对辖区无证驾驶、准驾不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排查打击不到位,未起到应有的执法震慑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3.蔡*彬,男,中共党员,2022年11月至今担任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分管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蔡*彬作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副大队长,2023年以来对辖区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不足,未持续提升重型货运车辆涉及无证驾驶、准驾不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路面执法工作力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4.龚*彬,男,现泉州高速执法支队一大队南安北中队第二负责人。经查,龚*彬未按《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勤务巡查和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表(2024年2月)》“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事项“每次执勤时长不少于半个小时,重大活动、春运、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每天至少1个小时”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未如实填写当日的“交通执法监督检查登记”信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中共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李*义未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为肇事车辆经营者提供挂靠经营,为其违法从事道路运输提供条件,且“挂而不管”,未组织对挂靠经营的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未督促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应急局对柘城县木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委对柘城县交通运输局、柘城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柘城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2.建议由河南省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对柘城县北斗车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期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
3.建议由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对其二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4.建议由泉州高速执法支队对其一大队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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