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部署要求,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分析及动向监测,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活动的统计需要,制定本参照关系表。
二、编制原则
(一)以国家规划文件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为指导,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编制思路和框架设计,明确适用范围。
(二)实现产业直接对照。把握专利分类专业特点,将国际专利分类直接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进行对照,为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与经济活动的关联分析提供统计依据。
(三)确保产业全面覆盖。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部领域,实现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全面对照关系。
(四)应用位置优先原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基础技术涉及的分类号,可同时应用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和相关服务业等产业的,优先对照至该应用位置。
(六)具有动态可调整性。可随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际专利分类的调整以及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发展实现适应性调整。
三、参照范围
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脑科学、量子信息和区块链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经合并去重,共建立关系 1872 条,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 8 个部、89 个大类、317 个小类、2893个大组、35473 个小组。
四、有关说明
(二)国际专利分类号后加“*”表示包括国际专利分类该层级及以下所有分类号,对于需排除的分类号加括号予以说明。
(三)编制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2020.01)》《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参考《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一、二层分类代码及名称相关表述均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