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梁平区星桥镇大长村“2024·4·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梁平区星桥镇大长村“2024·4·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吊车)及车主情况
1.事故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吊车)情况。车牌号:渝DU7131,车辆所有人:石**,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非营运。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不在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和《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内,该专项作业车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
2.车主情况。渝DU7131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主:石**,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50**************1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松竹村12组21号。
(二)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权属情况
渝DU7131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于2020年5月由石**在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车价89万元。经调查,渝DU7131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石**在管理经营、驾驶操作和业务联系,属个体经营者。
(三)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施救情况
甘**便联系了朝金汽修厂的职工张*,请他帮助联系施救,张*联系了石**,石**在4月3日下午7点左右,同货车驾驶员甘**一同查看了现场,双方约定救援费用为3500元,甘**当晚通过微信支付定金300元给石**。
(四)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委托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U7131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进行了鉴定(渝鑫痕迹物证综合鉴字〔2024〕第 1069号),鉴定结果为:
1.渝DU7131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可以排除机械故障造成事故。
2.渝DU7131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陡坡路面上停车,使用不规范的条形木方分别楔塞于车轮,加之H型4个支腿伸出的距离不足,左前臂没有伸出,左侧后支腿臂及支腿没伸出,右侧前臂横向伸出部分其支腿下落触地,右侧后支腿横向伸出支腿下落没完全触地的状态下,车辆在复合力的作用下致使该车驻车制动效能失效,车辆总质量并作用于汽车的重心沿平行于道路表面产生的分力驱使汽车溜滑、移动造成事故。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星桥镇大长村7组(小地名:叫花崖),农村公路,公路坡度约23.1%,道路宽3.8米,混凝土道路,路面完好,路旁设有防撞护拦,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六)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死者父亲石**马上去寻找石**,石**在公路护栏外的崖坎下发现了石**。当时石**头朝下,身体被地面的竹桩刺穿,地面有大量血迹,货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立即拨打“120”、“110”电话,120的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石**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石**,男,汉族,群众,身份证号:50**************1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松竹村12组21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还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所以暂时无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经调查,结合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鑫痕迹物证综合鉴字〔2024〕第 1069 号)检验鉴定意见,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该吊车使用不规范的条形木方分别楔塞于车轮,加之H型4个支腿伸出的距离不足,左前臂没有伸出,左侧后支腿臂及支腿没伸出,右侧前臂横向伸出部分其支腿下落触地,右侧后支腿横向伸出支腿下落没完全触地的状态下,车辆在复合力的作用下致使该车驻车制动效能失效,车辆总质量并作用于汽车的重心沿平行于道路表面产生的分力驱使汽车溜滑、移动。
(二)间接原因。石**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说明书中1-4-1的起重机支撑条件的D项(整车倾斜度在小于等于百分之一范围内,必要时可在支脚盘下方垫入钢板或垫木,否则有倾翻的危险)进行操作,且违反吊车的使用操作规定,在前支腿纵坡23.1%,后支腿纵坡19.4%的坡度上违规进行操作,并使用不规范的条形木方分别楔塞于车轮,H型4个支腿伸出的距离不足,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石**,渝DU7131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主及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说明书》1-4-1之规定操作,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丧生,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星桥镇政府,作为事故发生属地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辖区农村公路没有严格进行排查巡查,事发路段存在安全警示警戒标志标识缺失;二是交通劝导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劝导渝BS329G大运牌轻卡货车的冒装行为。建议责成星桥镇政府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