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天天讲」起重篇:起重机制动器安全管理规定

今日讲《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 总则 4.2.6 制动器

4.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应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在运行、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锁环节的特殊场合,如能确保不发生超过许用应力的运动或自锁失效,也可以不用制动器。

条文解读:(1)制动器是具有使运动部件(或运动机械)减速、停止或保持停止状态等功能的装置。就是我们常说的“刹车”、“闸”。

(2)常闭式制动器经常处于抱闸制动状态,只有施加外力才能使其松闸解除制动;大部分起重机构制动器都是常闭式,只有施加外力才能工作。

例如:大型塔吊回转制动器规定采用常闭式回转制动器,应确保回转部分在风速大于20m/s 风力作用下应能自由转动,所以在常闭式制动器回转电机上往往配有电风标,司机可以通过操作电风标或电机本身的制动器机械开闸功能,打开回转常闭制动器,使塔机回转部分随风力自由转动。正常工作时,回转机构处于断电常闭式制动状态,若将风标制动器打开,风标支杆支住制动器机构,塔机起重臂可随风向而转动。也就是说风标是打开制动锁定用的。风标锁定后,塔吊在失电的情况下也能随风而动。风标锁定分电气锁定与手工锁定,现在很多塔为了避免电路繁琐,都改用人工手动风标了。

(3)参照 FEM1.001:1998 中 7.5.3.1 的规定。按照译文去理解,就是表明,如外力或外载荷反方向驱动电机,由于自锁的作用,应确保其外力不足以推动其运动或损坏啮合齿的强度。同时,在制造环节或使用环节中要充分保证设计要求的自锁角。这种情况作为特例可不使用制动器。

4.2.6.2 对于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

条文解读:(1)在电压不稳定,或者当电压过高或者电压过低造成停车情况,各机构能够自动制动,不失去控制。

(2)电压过高或过低都会是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此时,电机应可靠稳定。

(3) 依据 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范》中 5.5.1 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保证制动器的可靠性。该条可理解为应通过电气设计来始终保证机构的动作过程中是在可控状态下运行,一旦出现异常,应通过制动器可靠的实施抱闸制动。国内某使用单位的一台起重机,由于上下行程接触器都已断开,而制动器仍保持开闸状态,导致吊重失控,产生重大事故。进一步说,制动器的控制应具有防止当中间继电器、接触器损坏或粘连造成机构运行失去控制时而制动器应及时动作的措施。

4.2.6.3 对于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 (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物品停止时的下滑距离)不应大于 1min 内稳定起升距离的 1/65。

条文解读:(1)对制动器的设置、制动下滑要求、补偿要求、操纵要求依据 GB/T 3811-2008 中 9.4.3的规定。

(2)该条文不易测定,也很少测定。

4.2.6.4 制动器应便于检查,常闭式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应是压缩式的,制动器应可调整,制动衬片应能方便更换。

条文解读:(1)因为起重机周期及间歇性的工作特点,使各个工作机构常常处于频繁启动和制动状态,制动器成为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各机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门,它既是机构工作的控制装置,又是保证起重机功课的安全装置。制动器是否完好可靠,是安全检查的重点。

(2)制动器要求每个班次检查一次,经常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1) 制动力矩逐渐减小

这是由于制动闸瓦磨损,弹簧逐渐放松,使得制动力矩逐渐减小,当制动力矩低于标称力矩时,容易发生功能失效,例如走行机构不能及时停止,起升机构支持作用失效等事故。这种情况应及时对制动器制动转矩进行检查,力矩应达到要求力矩,否则用进行力矩调节。

2) 制动轮(盘)温度过高

产生这个问题的可能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制动片打不开,一直与制动盘接触摩擦生热,此原因应该调节促动器冲程,其二是制动器制动力矩不足,以致无法抱紧制动轮,产生摩擦生热,此原因应该对力矩以及促动器冲程进行调节。

3) 制动器打不开

针对有液压促动器的制动器,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促动器冲程偏高,当打开促动器的时候,无法打开促动器,应调节促动器冲程,二是促动器故障,推杆无法上行,应更换及维修促动器。若是SF型制动器,可能是液压单元的压力不足,无法打开制动器,应检查液压单元压力,如果压力充足,则应该对制动器垫的间隙进行调节。

4.2.6.5 宜选择对制动衬垫的磨损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

4.2.6.6 操纵制动器的控制装置,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手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操纵手柄的力不应超过 160N,脚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脚踏板的力不应超过 300N。

条文解读:(1)操纵制动器的控制装置,施加于操纵手柄和踏板力分别为不应超过 160N 和 300N。此内容参照 GB/T 24817.1-2009《起重机械 控制装置 布置形式和特性 第 1 部分:总则》(ISO7752-1:1983,IDT)中 3.3 条和 6.3 条的规定。其他分类机种的具体要求可见分部分标准的内容。GB6067-1985 的最大控制力分别为 200N 和 300N。

4.2.6.7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其零件应更换或制动器报废:

a)驱动装置

1)磁铁线圈或电动机绕组烧损;

2)推动器推力达不到松闸要求或无推力。

b)制动弹簧

1)弹簧出现塑性变形且变形量达到了弹簧工作变形量的 10%以上;

2)弹簧表面出现 20%以上的锈蚀或有裂纹等缺陷的明显损伤。

c)传动构件

1)构件出现影响性能的严重变形;

2)主要摆动铰点出现严重磨损,并且磨损导致制动器驱动行程损失达原驱动行程 20%以上时。

d)制动衬垫

1)铆接或组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50%;

2)带钢背的卡装式制动衬垫的磨损量达到衬垫原始厚度的 2/3;

3)制动衬垫表面出现炭化或剥脱面积达到衬垫面积的 30%;

4)制动衬垫表面出现裂纹或严重的龟裂现象。

e)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影响性能的表面裂纹等缺陷;

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40%;

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制动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 50%;

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 1.5mm 时,如能修理,修复后制动面厚度应符合 4.2.6.7e)中 2)、3)的要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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