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自2017年起从彭金波处租赁钢结构厂房从事汽车维修,现有维修工位3个,双柱举升机3台,具有小型汽车综合修理二类能力。
(二)事发现场基本情况
依据《汽车举升机》(JT/T 155-2021),事发现场举升设备属于双柱举升机,传动方式为液压传动。举升机品牌为上海繁宝,但现场无法查询该设备的规格型号和工作参数,该举升机于2016年左右购入,目前设备上无设备铭牌。
图2:1号工位事发现场图
依据事故单位提供的《汽车维修机工安全操作守则》,该举升机型式为:双柱举升机,从现场查看,该举升机设备铭牌缺失,额定举升质量、最大举升高度等工作参数均无法查询。举升机四个托臂上的支撑橡胶垫已老化、开裂,钢丝绳润滑保养不良,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图3:举升机
事发地点: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1号工位东南角(即待修小汽车前轮驾驶位底部)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姚永悦未按照《汽车举升机安全规程》,在放置举升机托臂垫块时未将垫块放置正确的支撑点,导致车辆在举升过程中因质心失稳左后轮倾斜从举升机坠落将自己砸倒,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依据《汽车举升机安全规程》(GB 27695-2011)第17.2.2条:举升作业前应确认被举升车辆的质量。应确认被举升车辆的质心,并选取合适的举升位置,保证载荷起升时均匀平衡,没有倾覆的趋势。
2.间接原因
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按规定配足劳动防护用品,对举升机没有及时保养和维护。
3.其他原因
(1)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对所辖区企业底数不清,未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行业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2)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涉及车辆维修企业监管职责不清,未对事故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姚永悦,未按照《汽车举升机安全规程》,将举升机托臂放置正确支撑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按规定配足劳动防护用品,对举升机没有及时保养和维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由蚌埠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对所辖区企业底数不清,行业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向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唐华海,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大队运政管理(含汽车维修)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3.市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对车辆维修企业监管职责不清,建议其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如下:
(一)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建立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基础档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类设备铭牌、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加强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对辖区汽车维修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台账,强化开展执法检查,确保辖区内企业执法全覆盖。
(三)高新区城乡建设局,要认真梳理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自2017年起从彭金波处租赁钢结构厂房从事汽车维修,现有维修工位3个,双柱举升机3台,具有小型汽车综合修理二类能力。
(二)事发现场基本情况
依据《汽车举升机》(JT/T 155-2021),事发现场举升设备属于双柱举升机,传动方式为液压传动。举升机品牌为上海繁宝,但现场无法查询该设备的规格型号和工作参数,该举升机于2016年左右购入,目前设备上无设备铭牌。
图2:1号工位事发现场图
依据事故单位提供的《汽车维修机工安全操作守则》,该举升机型式为:双柱举升机,从现场查看,该举升机设备铭牌缺失,额定举升质量、最大举升高度等工作参数均无法查询。举升机四个托臂上的支撑橡胶垫已老化、开裂,钢丝绳润滑保养不良,现场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图3:举升机
图4: 为事故发生点(姚永悦所在1号工位位置)
事发地点: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1号工位东南角(即待修小汽车前轮驾驶位底部)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姚永悦未按照《汽车举升机安全规程》,在放置举升机托臂垫块时未将垫块放置正确的支撑点,导致车辆在举升过程中因质心失稳左后轮倾斜从举升机坠落将自己砸倒,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依据《汽车举升机安全规程》(GB 27695-2011)第17.2.2条:举升作业前应确认被举升车辆的质量。应确认被举升车辆的质心,并选取合适的举升位置,保证载荷起升时均匀平衡,没有倾覆的趋势。
2.间接原因
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按规定配足劳动防护用品,对举升机没有及时保养和维护。
3.其他原因
(1)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对所辖区企业底数不清,未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行业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
(2)高新区城乡建设局,涉及车辆维修企业监管职责不清,未对事故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姚永悦,未按照《汽车举升机安全规程》,将举升机托臂放置正确支撑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按规定配足劳动防护用品,对举升机没有及时保养和维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由蚌埠市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对所辖区企业底数不清,行业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向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唐华海,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大队运政管理(含汽车维修)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3.市高新区城乡建设局,对车辆维修企业监管职责不清,建议其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如下:
(一)蚌埠市禹会区腾达汽车修理厂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建立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基础档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类设备铭牌、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加强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对辖区汽车维修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台账,强化开展执法检查,确保辖区内企业执法全覆盖。
(三)高新区城乡建设局,要认真梳理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