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这一说法,答案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它们通常包括柴油叉车、电动叉车、电动搬运车、举升车、升降车等。这些车辆在特定区域内使用,如工厂、仓库、港口等。
国家对特种设备采取目录管理,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特种设备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通过目录管理,可以更有效地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管,确保其安全性。
此外,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还涉及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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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这一结论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其中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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