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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 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关 于英大公司、国元公司主张该事件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使用本条例。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 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一审判决国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毕某120000元。后国元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经履行完毕,国元保险公司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3、再审申请,案件仍在审理中。笔者就案件进行分析,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存在适用法律 不当的情况。具体如下:一、关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下比照适用交强险的条件 限定问题机动车发生的以外事故,分为道路事故和非道路事故。 道路上的意外事故均可以被界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依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 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 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非道路场地,一般是指工地、车间、仓库、个人庭院、 矿山、荒地等不准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判决道路与非道 路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准许社会车辆通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4、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 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非道路事故情况下,条例规定了“通行时”这个条件。如果机动车在道路道路以外地方进行装卸货 物、特种作业等明显不属于通行的操作, 则不能比照适用条 例进行赔偿。依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判定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场所状态是否属于交强险责任道路通行是-道路乍通行是非道路通行1是非道路乍通行否1可见,不论被保险车辆是不是特种车,均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定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当前法律对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界定,
7、监会复函的内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存在明显冲突,并且不符合立法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于2006年颁布,并于 2012年、2016年、2019 年历经四次次修订,其中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除了条款序号从四十三,修改为四十四,其文 字内容没有任何变更,该条款强调的是通行状态。若保监会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所解释内容系“立法 精神”的话,那么交强险条例在三次修订过程中早应该 将“通行时”三字删除,但事实证明历次修订并未删除。这 已充分说明,原保监会(现银保监会
8、)给江苏省徐州市九里 区人民法院的答复,既不符合交强险条例明文规定,也 不符合该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三、当前司法审判观点及建议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全国各地,类似案件非常多。90%以上的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进行赔偿。直接 引用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 2008345号)进行判决的案件不在少数。同时,也有判决 以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受害人利益等为理由,判 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也有判决认为,起重车本身具 有施工作业功能,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考虑到该车辆进行施 工作业的风险,已收取了相应保险费,就应该承担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各地法院直接援引原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
9、例使用问题 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 号)判决存在明显的问题。 该复函与交强险条例存在明显冲突,在交强险条 例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作出调整之前,应当以交强险条例作为审判依据。全国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交强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 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来 确立的。各级人民法院,并无权调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只 能依据现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 判案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发现交强险存在保障范围不足 问题,也应通过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等途径进行解决,而不 能突
10、破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以判决形式扩大现行的交强险理 赔范围。如果把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比照适用的条件取 消,相当于是一切与机动车的使用有关的意外事故,不论是 否属于“交通事故”,也不论是否与“通行”有关,都应作 为交强险理赔范围。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的名称就值得重新商榷了,既然与交通事故无关,何故要携 带“交通事故”的名头?!应当将该险种命名为“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如果保险名称修改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那么,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设立本保险也将“师 出无名”了,既然与“交通事故”无关,为何不将该保险纳 入侵权责任法的范围,这样才更加符合法律逻辑。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 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 通行时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 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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