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单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全职工作人员要求:新增规定要求检验检测人员必须是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与申请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由单位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明确了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检验工作,但不计入核准资源条件。
2. 优化核准条件共享机制:修改单明确申请单位可以共享下属单位的核准条件,但下属单位必须从事具体检验工作,并满足人员配备和设备配置要求。此外,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不得单独申请或持有核准证书。
3. 完善核准证内容:核准证需注明更多详细信息,包括下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核准的检验场地地址等。对于乙类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证还需明确其检验工作的行政区域范围和责任单位名称。
4. 新增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规定:新增第4.9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常压容器、目录外游乐设施等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需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5. 调整人员和设备要求:修改单对检验机构的人员资质、设备配置、检验场地面积等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例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场地需配备固定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可追溯。
6. 强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检验机构与下属单位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7. 规范外委检测管理:明确检验机构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外委检验工作,外委检测方需取得相应资质,且检验机构需对外委结果负责。
此次修改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流程,提升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更有力的保障。相关检验机构需按照新规则要求,及时调整和完善自身管理与技术体系,确保符合新的核准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