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是八大类特种设备中场内机动车的一种,
具有流动性强、危险性高等特点,
而作业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
导致叉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
从事叉车作业的,
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事故锦集
货物阻挡司机视线
01
叉车货物阻挡司机视线,未能发现前方人员,发生碾压事故。
02
叉车行驶过程中视线被货物阻挡,撞倒前方人员。
03
货物堆积高,阻挡视线,碾压员工。
04
视线被阻挡,通过路口不减速,员工在玩手机,被撞死。
05
叉车货物阻挡司机视线,发生碾压事故。
工人用身体当配重
01
为叉起较重货物时保持叉车平衡,员工用体重作为配重,险些造成人员伤亡。
02
员工用体重作为配重失衡后,其他员工来帮忙,被叉车压倒。
货物超宽或不稳
01
叉车货物宽度超过路线允许宽度,挂到路边货架,险些酿成事故。
超速行驶
01
叉车超速行驶,在转弯过程中侧翻。
02
叉车超速行驶,发生侧翻,司机未系安全带,跳车被压。
司机违章行驶
01
叉车司机未注意到行人,行人也未注意到叉车。
02
叉车倒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撞到后方行人。
违章载人
01
叉车违章起升人员,叉车司机未系安全带,侧翻时叉车起升上人员摔倒、司机被压。
02
叉车运送货物时,工人站在货物上,货物倾倒时人员也同时摔倒。
03
使用叉车进行登高作业。
不系安全带
01
叉车司机未系安全带,发生侧翻时从车上跌落被压。
02
叉车侧翻,未系安全带,被压身亡!
03
AUTUMN
叉车侧翻,未系安全带,被压身亡!
十不准
01
不准在升降货叉的同时行车;
02
不准利用惯性卸货;
03
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04
不准超载作业;
05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
06
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易燃易爆物;
07
不准在货叉、货盘上站人作业,起升货物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08
不准将货物升高至30CM以上做长距离行驶;
09
不准用货叉挑、顶、撞货盘的方式卸货;
10
不准超速,在仓库内载物行驶限速5KM/h。
五个必须
每日八查
凡是叉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操作叉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二)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1.未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持假证上岗作业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仍继续上岗作业的。
小安提醒
隐患不可怕,可怕的是安全意识的淡漠,希望各企业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彻底杜绝叉车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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