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八个月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又认为是一起安全事故,再启动调查程序,随后颍州区安应急局跨省对河南驻马店一家民企罚款30万元,三名管理人员也被重罚。被罚对象指出这种“远洋捕捞”存在多处违法。该事件被报道后引发关注。昨日,被罚企业河南省驻马店市顺通运输公司(下简称驻马店顺通),对照法律条文再次指出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巨额罚单下不仅动机不纯,还存在程序违法。
事故过程再回放
事故发生后时隔8个月出具调查报告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事故系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显然,颍州区该调查报告严重超时,程序违法。
为何颍州区该调查报告扭扭捏捏迟迟才出笼?处罚结果也“羞于”面世处理?程序严重违法,势必会导致其调查内容和结果错误。
巨额罚单的社会意义何在?
驻马店顺通认为,《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减少产生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颍州区应急局这一巨额罚单难道不是破坏企业营商环境?
驻马店顺通对于阜阳市颍州区政府调查组真实目的值得商榷,《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大额罚款的条款可被利用,套用《安全生产法》有被可利用的条款,再生拉硬拽拼凑证据。行政执法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可滥用。该事故当地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己作出认定,理赔到位,案件己结,社会影响己消除。时间过去8个月之久到2024年7月又旧事重提,况且驻马店顺通在河南省,而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政府调查组滥用管辖权,异地执法真能对异地民营企业生产安全本质有所提高?还是政策上有所指导?为何不惜违反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专挑弱势民营企业大额处罚,不能不让人怀疑其执法目的。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