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良县应急管理局公布《陆良板桥“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陆良板桥“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常X珍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在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过程中,未与前方同向右侧李X兰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陆良板桥“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云AG51XX重型仓栅式货车
云AG51XX重型仓栅式货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464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统: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2.台铃牌二轮电动自行车
肇事车之二系一辆台铃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系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摆羊村委会上摆村214号李X兰。
台铃牌二轮电动自行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465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转向系:有效;(2)制动系:有效;(3)照明和信号装置:有效;(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二)肇事车驾乘人员基本情况
1.常X珍
2.李X兰
据云南省陆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病)字﹝2024﹞第J-0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李X兰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曲恒通﹝2024﹞毒检字第1097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D552741952(李X兰)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事故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陆良县境内国道兰马线K2437+100米十字交叉路口处,事故路段兰马线为南北走向,南至陆良县城,北至曲靖市麒麟区,为清洁、干燥、平坦的沥青路面,路面宽7.0米,路面两侧均有宽0.3米的水泥质硬路肩,路肩外为空地及民房;中心现场东侧有一路面宽5.0米的水泥质道路向东通往大堡子村;西侧有一路面宽3.5米的水泥质道路向西通往大堡子村农田。事故路段无交通信号控制系混合式交通,符合国家三级公路标准,法规限速4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严格严格按照“三同步”要求做好舆情引导及管控。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10、120相继赶到现场,经陆良县培芳医院医务人员检查确认,伤者已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云AG51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死者丧葬费用61585元,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认定后,就赔偿问题保险公司共计赔付57万余元,驾驶人常X珍另外对死者家属作出6万余元赔偿,网络舆情平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陆良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各单位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死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伤亡结果未出现扩大情况,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事故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常X珍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在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过程中,未与前方同向右侧李X兰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道路运输刮擦事故。
(二)事故性质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常X珍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在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过程中,未与前方同向右侧李X兰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项之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李X兰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无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常X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兰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二)处理建议
常X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该起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建议由陆良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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