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所以,《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10)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有何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有以下三类: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我们要注意,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提高案件的审理的效率,方便大家更快的完成安检的审理,另外,如果不符合原告就被告原则的是有条件,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进行确定具体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