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各地车辆管理所查验员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两部联合发文的工作要求,实现对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的规范、严格查验,本文从“两部联合发文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轻型货车查验新要求”“小微型载客汽车查验新要求”“实施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两部联合发文的适用范围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提及的在我国境内生产、改装的轻型货车和小微型载客汽车,具体为:
——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也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封闭式货车、专用作业车,以及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汽车。
——小微型載客汽车,指车顶外覆盖件(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车顶结构件,不包括行李架、天线等车顶结构件上的附件)最大离地高度大于或者等于1850mm,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不包括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越野乘用车、旅居车、专用校车及其他专用客车(如:驾驶区与乘客区设有功能性隔断、布置旅行桌等设施的商务用载客汽车)。
注:小微型普通客车车顶无行李架、天线等结构件时,车顶外覆盖件最大离地高度即车高。
关于轻型货车的说明中:微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多用途货车、封闭式货车的概念按《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规定执行;专用作业车也称专项作业车,其概念也按GA 802—2019规定执行;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汽车,则需根据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型式判定,可查看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合格证。
关于小微型载客汽车的说明中:轿车、运动型乘用车(SUV)、越野乘用车、旅居车的概念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专用校车按《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及其第1号修改单)规定执行;轿车的车辆型号第一位数字为“7”,《公告》及合格证的车辆名称为“轿车”;运动型乘用车的车辆型号第一位数字为“6”,需根据《公告》备注栏或其他方式确认某车型是否为运动型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的车辆型号第一位数字为“2”,《公告》及合格证的车辆名称为“越野乘用车”;旅居车的车辆型号第一位数字为“5”,《公告》及合格证的车辆名称为“旅居车”;专用校车的车辆型号第一位数字为“6”,《公告》及合格证的车辆名称中包括“专用校车”;其他专用客车,车辆型号第一位数字为“5”,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时(包括但不限于商务车),需根据《公告》备注栏或其他方式确认是否适用两部联合发文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
1.多用途货车在技术特性和使用特点上与乘用车相似,实际工作中未发现过其具有“大吨小标”的违规情形,故两部联合发文明确文件并不适用于多用途货车。但对于由多用途货车改装的厢式货车(《公告》、合格证上的车辆名称一般为“厢式运输车”)等专用汽车,注册登记查验时应关注对应的项目《公告》、合格证与实车三者是否一致。
2.《安全技术规范》对清障车也提出了部分要求,清障车应具有托臂、牵引绞盘等机构,其《公告》、合格证上的车辆名称应为“清障车”。
二、轻型货车清障车查验新要求
两部联合发文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要严格轻型货车登记查验,重点核对轻型货车检验合格报告记载的整备质量与《公告》和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是否一致,严禁为‘大吨小标’车辆办理登记”。其中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主要是指《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及其第1号、第2号修改单)。可见,两部联合发文并未增加轻型货车、清障车的查验项目,对轻型货车查验工作的影响,一是应当关注《公告》、合格证对应的项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见表1);二是应当严格核对《公告》、合格证与轻型货车检验报告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
需要说明的是:
1.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的要求系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基础上形成;与之相比,两部联合发文:(1)明确了车辆装有液压尾板时,总质量、整备质量均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2) 明确了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车辆整备质量;(3)明确了仓栅结构的养蜂车、桶装垃圾车载质量系数限值按照仓栅式货车规定执行。
2.为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厢式结构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在货厢部位通常会采取一定的加固措施或装备其他的防护、监视设施,车辆整备质量会大于运输普通货物的厢式货车,故对这类车辆的载质量系数限值予以例外。
三、小微型载客汽车查验新要求
两部联合发文规定,要严格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查验,重点查验车辆外廓尺寸、座椅布置和固定、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规定。与GA 801—2019相比查验项目有所调整,对适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增加了车辆外廓尺寸、轮胎规格和防抱制动系统的查验项目,强调了座椅布置和固定的查验要求,具体见表2。
——车辆外廓尺寸,使用量具测量相關尺寸参数,确认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数值是否在误差范围内;
——轮胎规格,目视检查,确认实车装备轮胎的规格是否与《公告》、合格证一致;
——防抱制动系统,操作检查,打开车辆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并判断ABS自检功能是否正常。
上述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除执行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1.在“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的基础上,增加了“车辆驾驶人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的要求。
2.增加了“小微型载客汽车的车辆长度应小于或等于5500mm”的要求。
3.对设置多排座椅的小微型载客汽车,第二排配备豪华座椅(至少配备有脚托、腿托及座椅俯仰调节等功能)时,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由“应小于或等于600mm”调整至“可小于或等于900mm”。
4.规定车长大于或等于5000mm的小微型载客汽车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或等于1500mm。
5.明确了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正常使用时,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
需要说明的是:
1.《安全技术规范》重申了面包车的车辆外廓尺寸限值等要求应符合《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的规定。
3.《指导意见》的初衷是统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环节对“载客汽车的乘员座椅应布置合理,无特殊要求时应尽量均匀分布……(GB 7258—2017的11.6.2)”等定性要求的执行尺度,故其中规定“实车不符合《指导意见》但与《公告》批准状态一致的,视为合格”。但是,《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是《公告》审查的技术依据,所有适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都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注意事项
1.查验轻型货车和小微型载客汽车时,应首先根据《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技术参数和备注栏信息,确认其是否适用《安全技术规范》及具体实施时间要求,不应该错误扩大适用车型范围和/或提前实施相关技术要求。如,对进口的轻型货车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不适用《安全技术规范》;又如,对车高小于1850mm的载客汽车,即使其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也不适用《安全技术规范》。根据《公告》、合格证信息无法准确认定该车辆产品是否适用《安全技术规范》时,可以按照规定启动嫌疑调查程序。
2.轻型货车、清障车不属于免检车辆产品,申请注册登记前应按规定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培训,要求安检机构注册登记检验环节在货车整备质量、发动机型号、货箱尺寸、轮胎等项目上按照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3.整备质量属于轻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项目,查验时按照GA 801—2019标准规定采信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核实检验报告记载的整备质量与《公告》、合格证标示的整备质量误差是否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的6.8.1.2规定范围内。但是,采信检验报告并不意味着明知检验报告记载的数值与实车数据不符时也予以采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强化对辖区内安检机构的监督,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安检机构落实检验检测主体责任。
4.查验时对轻型货车《公告》产品的载质量系数限值,以及其他主要在《公告》审查环节把关的技术要求(如轮胎规格)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启动嫌疑调查程序。
6.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具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情形的,车辆管理所应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和GA 801—2019相关规定“取证退办报违规”。属于注册登记查验之前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的,还应当调查确认安检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情形,并对违规安检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